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文字[1990]46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35

发布日期:1990-04-11

摘要:凡由国家编委核批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制度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或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不得列入成本。

财政部关于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文字[1990]46号                   1990-4-11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原则上按我部[1989]财工字第5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执行,现对以下两种情况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由国家编委核批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制度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或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不得列入成本。对其中政策性亏损、微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职工增加的工资所需资金,也应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不足一个半月工资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我部[89]财工字第5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又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1989年职工增加工资所需的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0年4月11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