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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433号 1990-04-25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 1990年04月25日 |
国税函发[1990]43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0-04-25
摘要: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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