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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63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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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6-14

摘要:获国家级、省部级的劳动模范在国家、省部委已发给奖金、实物后,其所在单位为了鼓励本人,从单位的奖金项下又发给的奖金、实物,不论是否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638号  1990-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90)中色财函字第0137号《关于劳动模范的奖金是否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函》,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所获奖金(包括实物),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获国家级、省部级的劳动模范在国家、省部委已发给奖金、实物后,其所在单位为了鼓励本人,从单位的奖金项下又发给的奖金、实物,不论是否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单位奖励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从本单位的奖励基金项下发给个人的奖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家税务局

199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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