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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1990-08-31 提示——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 1990年8月31日 |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0-08-31
摘要: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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