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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01-11 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工商案[90]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的原因,不能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凭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1月11日 |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1-01-11
摘要:企业在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的原因,不能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凭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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