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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上缴地方财政(包括上解地区和补助地区)的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固定比例“四、六”分成,即中央财政分成40%,地方财政分成60%,其具体数额,年终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财政部 1991年2月22日 |
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1-02-22
摘要: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上缴地方财政(包括上解地区和补助地区)的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固定比例“四、六”分成,即中央财政分成40%,地方财政分成60%,其具体数额,年终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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