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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80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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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6-12

摘要:征收1991年度工资调节税时,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企业实际调整补贴日期计算当年增加的补贴数,调整“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或在企业工资增长总额中予以扣除,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801号  1991-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适当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同时,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增加工资给予补偿。为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调整粮油价格政策,安定居民生活,现就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粮油提价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给城镇居民的工资补偿收入,视为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价格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在调整粮油价格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增加在职职工的工资补偿收入,在征收1991年度奖金税时,应计入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不计征奖金税;征收1991年度工资调节税时,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企业实际调整补贴日期计算当年增加的补贴数,调整“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或在企业工资增长总额中予以扣除,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三、上述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计算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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