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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38号 1991-06-20 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财政部 1991年6月20日 |
财农税字[1991]38号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1-06-20
摘要: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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