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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举办体育比赛取得的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函发[1992]381号 1992-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取得的售票收入,过去已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的照顾。近年来,国家体委和各地不断反映,举办体育比赛在筹集资金方面困难很大,普遍存在着入不敷出的情况,为了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经我局研究,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底,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取得的售票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
国函发[1992]38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举办体育比赛取得的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02-17
摘要:国家体委和各地不断反映,举办体育比赛在筹集资金方面困难很大,普遍存在着入不敷出的情况,为了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经我局研究,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底,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取得的售票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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