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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办力字[1992]29号 1992-06-23 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能否给予开除处分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劳动部办公厅 1992年06月23日 |
劳办力字[1992]2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2-06-23
摘要: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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