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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财农税字第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27

发布日期:1992-12-12

摘要: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92]财农税字第7号      1992-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附:国办发[19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199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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