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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92]财农税字第7号 1992-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附:国办发[19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1992年12月12日 |
[92]财农税字第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12-12
摘要: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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