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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3]第014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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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5-19

摘要: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3]第014号        1993-05-19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199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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