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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3]第014号 1993-05-19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1993年5月19日 |
财税字[1993]第014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3-05-19
摘要: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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