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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3]37号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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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6-16

摘要: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3]37号       1993-06-16

  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财政部

199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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