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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552号 1994-10-10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0月10日 |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0-10
摘要: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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