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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财综字第132号 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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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06

摘要: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财综字第132号          1994-12-06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抄送:农业部、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

199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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