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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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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20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法规,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65号            1994-12-20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法规,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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