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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税政字第200号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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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29

摘要: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计算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税政字第200号       1994-12-29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19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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