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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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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3-13

摘要:根据国税发(1994)180号和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要求,从1995年1月开始,各地(含原省会计划单列市)须按月并按季上报消费税重点税源的信息,从今年上报情况看,1月份月报中反映出一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99号       1995-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1994]180号和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要求,从1995年1月开始,各地(含原省会计划单列市)须按月并按季上报消费税重点税源的信息,从今年上报情况看,1月份月报中反映出一些问题。是为了提高上报的质量和传递速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产品应分别填列汇总。主要是汽油、柴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二、月报表和季报表中“应缴消费税”、“已缴消费税”和“欠缴消费税”均不应含上年结转的欠税。

  三、月报和季报中的“产量”、“销量”的计量单位应严格按原规定填写,季报表第10栏和第12栏“上年同期单位成本”的单位为“元”,另外除季报表第14栏“利润率”外,其他各栏均不再继续使用小数。

  四、月报汇总表和季报汇总表中的“行业名称”应按税目填写,不得填写“石化”或“轻工”等。

  五、月报汇总表和季报汇总表在表体第1行增加一栏“合计”。

  六、为便于电传和汇总,每月9日以前的报表全部归纳整理成一张汇总表上报(表样附后),不再电传多张汇总表。每月20日前的月报表和季报表仍旧按原要求装订成册后通过邮寄方式上报。其他未重新明确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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