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14

发布日期:1995-06-09

摘要: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1995-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6月09 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