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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453号 1995-08-1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7年12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8月16日 |
国税函发[1995]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08-16
摘要: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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