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593号 1995-11-15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法规,对纳税人未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1月15日 |
国税函发[1995]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11-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法规,对纳税人未 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 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