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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234号 1995-12-06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
国税发[1995]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12-06
摘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退税的指示精神,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我局决定从其提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选择600家企业进行试点。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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