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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7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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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06

摘要: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必须先缴税,然后再申请复议和依法起诉;其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08号       1996-12-0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的请示》(豫地税发[1996]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O月25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其中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式样作了明确规定。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理决定,既包括对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决定,也包括对违反税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决定。

  三、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必须先缴税,然后再申请复议和依法起诉;其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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