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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办发[1997]6号 1997-1-27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6]98号)的“有色总公司暂保留部分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共同研究决定:国有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同意,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特此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97年1月27日 |
国资办发[1997]6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1-27
摘要:国有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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