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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78号 1997-04-09 北京、上海、河北、山东、陕西、新疆、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征收管理费的请示》(中重汽财字[1997] 31号)。经审核,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823万元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4月9日 |
国税函[1997]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4-09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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