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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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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5-14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法规,在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中,取消了原高税率产品(A:机械手表、B:化妆品、C:橡胶制品)的特殊商品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

国税函[1997]253号             1997-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底,海关总署对1997年统计商品目录进行了修订,我局也对1997年原高税率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做了调整。为便于各地使用计算机开展审批出口退税工作,我局对199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已放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服务器的LOCALHGTSNEW路径下,文件名:HGCM97.EXE、HGCM97.1ST(说明)。请及时领取,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修改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法规,在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中,取消了原高税率产品(A:机械手表、B:化妆品、C:橡胶制品)的特殊商品标识。

  二、根据海关总署修订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见附件),在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中,对出口商品的名称及代码做了相应的调整,并核定了相应的退税率。

  附件: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关于印发《1996年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修订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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