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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1997]第18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00

发布日期:1997-07-14

摘要:城市信用合作社可否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应由人民银行决定。对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7]第184号           1997-07-14

  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信用联社下设的分理处、营业部以及各城市信用社下设的储蓄所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辽工商〔1997〕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信用合作社可否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应由人民银行决定。对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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