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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00

发布日期:1997-07-31

摘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法释[1997]2号     1997-07-31

  提示——依据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0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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