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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7]661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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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8-07

摘要:现将财政部《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195号)转发你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规定,向财政部补报今年1—6月份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铁应返还税款情况,并将汇总表抄送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7]661号      1997-08-07

海口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195号)转发你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规定,向财政部补报今年1—6月份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铁应返还税款情况,并将汇总表抄送总署关税司。同时请你关对该厂欠税认真清理,届时下达的返还税款首先用于抵顶欠税,多余税款予以退还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政字[1997]195号(略)

海关总署

1997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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