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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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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11

摘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取得应税收入、所得或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58号     1997-12-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紧急请示》(京地税征[1997]5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取得应税收入、所得或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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