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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8]1号 1998-01-06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 1998年1月6日 |
财会字[1998]1号 财政部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8-01-06
摘要:根据《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财产险业务中,如果保险合同采用一次收款方式,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收款的办法,但应一次全额确认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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