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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利息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2号 1998-0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向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要求免征利息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7]59号)收悉。关于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等向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取得利息的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利息第三款的规定,对由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等向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从我国取得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应免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14日 |
国税函[199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利息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8-01-1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利息第三款的规定,对由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等向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从我国取得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应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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