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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56

发布日期:1998-02-10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82号      1998-02-10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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