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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15号 1998-02-20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附件: "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 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麻站 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
国税函发[199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8-02-20
摘要: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缰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吉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好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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