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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政字[1998]170号 1998-06-24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广州保税区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保税区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有误。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同意,现将其分别更正为“广州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保税区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6月24日 |
财税政字[199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8-06-24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广州保税区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保税区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有误。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同意,现将其分别更正为“广州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保税区五矿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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