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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52

发布日期:1998-07-15

摘要: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6号       1998-07-1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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