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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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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29

摘要:你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的请示》(辽工商〔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凡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属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          1998-7-29

  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4年6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的请示》(辽工商〔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属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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