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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2号 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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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8-11

摘要:现行增值税法规,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法规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22号      1998-08-11

  提示——
  1、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行增值税法规,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法规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条款废止] 销售旧货(不在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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