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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51

发布日期:1998-08-18

摘要: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3号      1998-08-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

  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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