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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49

发布日期:1998-12-30

摘要: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79号      1998-12-30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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