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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13号 1999-01-07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 月1 日-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 月1 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 月1 日起执行。此前法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7日 |
国税函[199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1-07
摘要: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 月1 日-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1998年1 月1 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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