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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9]30号 1999-01-15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便于税收征管,做好税收统计分析工作,现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规定如下: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财政部 1999年1月15日 |
财预字[1999]30号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1-15
摘要: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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