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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2号 1999-01-15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核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外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问题,即间接出口免税问题,为便于政策的衔接,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老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相应延长至2000年底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15日 |
国税发[199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1-15
摘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外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问题,即间接出口免税问题,为便于政策的衔接,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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