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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53号 1999-01-28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对总局1998年12月12日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以下简称《批复》)。执行时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批复》明确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的管道的价值应并入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缴营业税,这一规定应从《批复》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
国税函[199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1-28
摘要:执行时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批复》明确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的管道的价值应并入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缴营业税,这一规定应从《批复》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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