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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法释[1999]8号 1999-1-29 提示——
1.依据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法释[20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自2000年11月13日起,本法规修订,删除正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部分废止]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 |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1-29
摘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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