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国税函[1999]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46

发布日期:1999-03-21

摘要: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144号        1999-03-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单购房”等业务活动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形式销售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3月21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