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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46

发布日期:1999-04-1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法规,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177号        1999-04-1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一[1999]9号)收悉。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法规,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中,将证券管理部门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这是指证券管理部门,不包括从事证券经营或为证券经营提供服务的单位。因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上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费。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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