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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43号 1999-05-2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法规,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5月25日 |
国税函[1999]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9-05-25
摘要: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法规,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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