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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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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7-08

摘要: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法规,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465号        1999-07-08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法规,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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