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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托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44

发布日期:1999-07-19

摘要:“蒙电”从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取得的1.4亿元托管经营收入,既不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因购货方(即内蒙古电力总公司)的原因,导致生产能力未能充分发挥而向对方收取的补偿收入,因此,对“蒙电”的这部分托管经营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托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92号        1999-07-1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公司取得的托管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1999]97号)收悉。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蒙电”)1998年取得的1.4亿元托管经营收入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蒙电”从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取得的1.4亿元托管经营收入,既不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因购货方(即内蒙古电力总公司)的原因,导致生产能力未能充分发挥而向对方收取的补偿收入,因此,对“蒙电”的这部分托管经营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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